艺人网(Yiren.tv)讯 10日,影视演员张岚茜经纪人在网络中陆续收到粉丝团大量反馈,有微博用户疑似多年注册未使用的小号非法利用张岚茜作为微博昵称,冒充其演员身份以致该侵权微博昵称账号被百度收录,严重误导公众错误关注,导致大量粉丝寻找不到真正的偶像演员张岚茜,严重毁坏演员张岚茜姓名权、名誉权和不正当恶意竞争利益。
微博侵权账号百度收录截图
12日经纪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要求停止侵权,13日未引起微博官方重视及时断开删除侵权账号,至今侵权微博账号依然存在,侵害艺人演员张岚茜的姓名权、名誉权和不正当恶意竞争利益,导致娱乐业内名誉和工作大大受损严重。
微博官方管理员13日一次驳回通知
13日,影视演员张岚茜经纪人正式通知微博官方,立即停止对演员张岚茜实施共同侵害其姓名权、名誉权和不正当恶意竞争利益。要求新浪微博立即停止误导公众粉丝错误追捧公众人物演员张岚茜导致粉丝质疑声不断的名誉权受损严正声明,因此新浪微博与侵权博主以致共同侵权,应承担侵权连带共同法律责任。
微博官方管理员18日二次驳回通知
对公众人物演员张岚茜来说,名誉权是其维护公众性的基本条件不容冒充和任何侵犯,公众人物所承载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都与名誉权息息相关,丧失了名誉,娱乐明星会失去民众粉丝的喜爱和崇拜。
为此,演员张岚茜委托经纪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出严正声明:
侵权声明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网络服务商新浪微博已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肆意侵犯公众人物演员张岚茜名誉权、声誉权受损;
2、根据新浪微博《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微博举报投诉操作细则》等规则,要求网络服务商新浪微博立即删除侵权账号昵称,停止侵权行为实施;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网络服务商新浪微博在接获通知后,已不履行删除义务需与微博博主承担连带责任;
4、演员张岚茜的经纪公司及经纪人要求新浪微博做出合法,合理的处理意见,若继续无视该公众人物名誉权受损的实际情况,经纪公司将采取法律诉讼新浪微博及侵权博主共同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事实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其姓名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力。
张岚茜经纪公司已按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停止侵权的义务,未得到新浪微博官方重视继续侵权结果,现正式发出侵权声明:
法律法则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微博服务使用协议》
第3.4.1条和4.10.5条规定
如用户在申请开通微博服务后在任何连续90日内未实际使用,则微博运营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处理:
3.4.1 回收用户昵称;
4.10.5 不得侵犯任何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微博举报投诉操作细则》
冒充他人
(一)冒充他人界定冒充他人,主要表现为:通过头像、昵称、域名、发布内容及各类自我说明,暗示自己与他人或机构相等同或有关联。
(三)冒充他人处置程序已登记留存实名认证信息的V用户,可通过线上举报进行处理。其他未登记留存实名认证信息的用户可通过线下投诉的方式维护权益。
1.删除冒充他人的微博、账号信息,并同时扣除信用积分。
2.冒充他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以冒充他人为目的存在的账号予以关闭。